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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

作者:本站原创审核:发布时间:2016-01-18浏览量:4754次

我单位2015年12月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局审核后,申领了事业单位法人证,按照《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》第九条规定,依法将单位名称、住所、宗旨和业务范围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费来源、开办资金、举办单位、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信息公开:

单位名称:山东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

单位住所:济南市经十路东首科院路省科学院内

宗旨和业务范围:从事智能控制、汽车电子等先进制造领域的基础研究、应用基础研究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相关成果转化;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;建设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平台,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,承担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任务。

法定代表人:王继祥

经费来源:财政补贴

开办资金:人民币 5462.5万元

举办单位:山东省科学院

单位章程:见附件

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: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山东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6年1月18日

 

山东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章程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实现公益目标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本单位名称是 山东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   

第三条  本单位类型是       事业法人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四条  本单位住所是   济南市经十路东首科院路省科学院内

第五条 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       财政补贴         

第六条 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5462.5万元。

第七条 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      山东省科学院     

第八条 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: 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         

第二章  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九条  本单位的宗旨是:面向山东省乃至国家经济社会重大科技需求,致力于自动化科学与技术领域的知识发现与科技创新,为山东省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与决策咨询服务。

第十条  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包括:

从事智能控制、汽车电子等先进制造领域的基础研究、应用基础研究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相关成果转化;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;建设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平台,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,承担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任务。

第三章  组织机构

第十条 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:

 所长办公会 ,参会人员为研究所行政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。所行政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方式为山东省科学院党委任命。实行任期制,任期四年。

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按照山东省科学院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,面向国家、省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,决定本所发展战略、科技创新和事业发展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

(二)执行山东省科学院管理制度,在国家、省的法律、法规和院规章制度范围内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的规章制度,实施有效管理。

第十一条  山东省科学院指定的单位负责人,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、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。履行与山东省科学院签定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职责任务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

第十二条  本单位设置 政工人事科 财务科 业务科办公室 等4 个内设机构,其主要职责分别是:

负责本单位的党务、精神文明、人力资源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  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、财务预决算及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及平台管理、对外交流合作、成果转化、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负责本单位公文收发、印信、文书档案、信息宣传、安全保密等行政管理和办公用房、公务用车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

第四章  资产管理和使用

第十四条 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十五条 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十六条 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
第十七条 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
第十八条 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九条  本单位接受捐赠、资助,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必须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。

第二十条 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,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
第五章  信息公开

第二十一条  本单位按照《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》(鲁政办发[2010]73号)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
 1、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

 2、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;

3、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;

4、按照有关规定,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、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

第六章  章程修改

第二十二条 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
(三)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;

(四)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;

(五)举办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,由 所长办公会  提出意见,经举办单位审查后,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二十四条 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二)合并、分立、解散;
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二十六条 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,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二十八条  本章程经  2015   6  24     所长办公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第三十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    所长办公会      

第三十一条 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。